(2014)惠执行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执行字第57号黄梅燕与被执行人曾建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燕,曾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燕,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建法,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梅燕与被执行人曾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