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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惠执行字第57号黄梅燕与被执行人曾建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燕,曾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燕,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建法,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梅燕与被执行人曾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