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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林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胜、代理检察员安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23日15时许,在高唐县东兴路刘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店,被告人林某虚构需要汽车轮胎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澳斯达牌汽车轮胎两套。案发后,经鉴定,涉案汽车轮胎价值人民币3260元。二、2013年1月28日9时许,在高唐县东兴路王某甲经营的汽车维修店,被告人林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迪达牌汽车轮胎四套。案发后,经鉴定,涉案汽车轮胎价值人民币6320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于2013年5月15日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被骗轮胎被全部追回并退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被骗汽车轮胎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林某出具的欠条、周某和于某出具的收到条、被告人林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周某、于某、胡某、王某乙、林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王某甲、董某的陈述,高唐县公安局辨认笔录,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聊高唐价鉴字(2013)﹤S﹥12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投案自首,涉案赃物被全部追回,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振涛人民陪审员  杨吉勇人民陪审员  王正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恒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