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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5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5194号原告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西坝河西里18号正通创意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简称紫禁城三联公司)与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志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紫禁城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禁城三联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电影《耳朵大有福》的权利人,2011年9月,酷溜网公司经营的网站酷溜网(网址为www.ku6.com)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与酷溜网公司联系后其对我公司的请求置之不理。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酷溜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酷溜网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影片由网络用户上传,我公司在收到紫禁城三联公司的通知后删除了涉案影片,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紫禁城三联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涉案影片发行时间较早,知名度不高,紫禁城三联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紫禁城三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长春电影制片厂、辽宁电影制片厂、韩国自联映画社、沈阳新锋尚广告有限公司。电影《耳朵大有福》片头署名情况与许可证载明信息一致。2008年3月28日,上述四家单位书面授权紫禁城三联公司独家拥有国内电视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将该影片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网址为www.ku6.com的酷溜网系酷溜网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10月19日,连接互联网后,通过百度搜索进入酷溜网,在视频栏目中搜索耳朵大有福,得到1037个相关视频结果,其中排在第一位的高清影院栏目中存在耳朵大有福的视频文件,并有主演、类型、地区、影片介绍和电影海报等信息,点击播放,可以正常播放该视频,在播放页面并无网络用户信息。同时,点击其他含有耳朵大有福字样的视频,均可正常播放,其中部分视频显示有网络用户上传信息。对上述内容,紫禁城三联公司申请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前述公证播放的视频画面与紫禁城三联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耳朵大有福》均一致。2011年8月2日和2013年7月23日,紫禁城三联公司的代理人刘明分别曾就酷溜网上传播《耳朵大有福》等电影的行为向酷溜网公司发出索赔函,要求酷溜网公司停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酷溜网公司签收了邮件,但均未予以回复。2013年9月17日,紫禁城三联公司的代理人刘明将本案立案材料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本院立案庭,查询单显示该邮件于2013年9月18日由法院收发章代收。诉讼中,酷溜网公司表示涉案电影《耳朵大有福》由网络用户上传,就此提交了若干并未指明出处的网络用户信息打印件。另查一,酷溜网公司表示酷溜网上已经无法找到涉案电影,对此紫禁城三联公司予以认可。另查二,就维权合理开支部分,紫禁城三联公司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600元,但仅提交了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关于差旅费,紫禁城三联公司提交了面值331元的火车票2张,系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案件共同支出。上述事实,有光盘、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快递单、索赔函、聘请律师合同、火车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电影《耳朵大有福》的发行许可证、署名情况及出品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紫禁城三联公司系该影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维权。根据本案公证书的记载情况,酷溜网公司运营管理的酷溜网高清影院栏目中存在涉案电影,同时,在视频专栏中也存在大量同样的视频,可以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在酷溜网上获得作品,但酷溜网公司并未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且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索赔函、通知其删除之后,仍未采取合理技术措施停止传播涉案作品,过错明显,侵犯了紫禁城三联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酷溜网公司主张涉案电影由网络用户上传的辩称,本院认为,尽管在酷溜网视频专栏中一部分视频显示有网络用户上传信息,但在高清影院中播放涉案电影时并未显示网络用户信息,并有完整的影片介绍和海报等信息。据此,可以认定酷溜网上不仅存在大量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电影,还存在酷溜网公司自行直接上传的涉案电影,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均未及时删除,故该项抗辩不影响对酷溜网公司侵权行为的认定。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应为第一次发出索赔函的时间,即2011年8月2日,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但其于2013年7月22日再次发送索赔函,诉讼时效因此中断,重新计算。而其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2013年9月17日,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酷溜网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鉴于酷溜网公司表示目前涉案酷溜网上已经无法找到涉案电影,紫禁城三联公司对此亦予认可,对紫禁城三联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处理。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酷溜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紫禁城三联公司主张的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虽然证据并不充分,但考虑到律师确已出庭和侵权公证的事实,本院将结合案情酌情支持。关于差旅费,本院根据票据情况一并酌定。紫禁城三联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二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志甫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新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