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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坪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龙金云与张世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金云,张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坪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龙金云。被执行人张世锋。申请执行人龙金云与被执行人张世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世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龙金云工程款105296元。因被执行人张世锋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金云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本院依法扣留的被执行人张世锋在镇坪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未结工程款68691.50元予以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世锋在镇坪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未结工程款68691.50元。此款在扣减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3565元,执行费930元,共计4495元后,下余款项64196.5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诉讼费3565元,执行费930元,共计44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提取的工程中收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良明审 判 员  张会茹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谌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