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大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莒南县金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临沂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福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金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临沂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福涛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莒大商初字第10号原告莒南县金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磨料),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史兴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峻,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延乾。被告:临沂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国际)。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号联安现代城*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传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沂福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涛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御园金顶*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传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金鹏磨料与被告硕丰国际、福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鹏磨料的委托代理人李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硕丰国际、福涛公司因公司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张传涛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鹏磨料诉称,被告硕丰国际分别于2012年10月3日和2012年10月1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购买价值为125500元和508050元的砂轮用于出口。合同约定:被告先付定金50000元,剩余货款分别于货到肯尼亚后30天内、45天内付清。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通过福涛公司转账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随后原告立即组织生产并分两次发出价值546075元的货物,但被告至今没有付款。此后原告多次催促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被告硕丰国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日、2012年10月15日,原告金鹏磨料与被告硕丰国际分别签订订货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为125500元和508050元的砂轮。2012年10月18日,被告硕丰国际通过福涛公司向原告支付定金50000元。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硕丰国际发出价值546075元的货物,并按被告要求出具给被告福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张,累计金额546075元。后经原告金鹏磨料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订货合同两份、临沂市市区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一份、发票六张、报关单两张、报检单两张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硕丰国际与原告金鹏磨料分别签订了两份订货合同,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金鹏磨料已履行向被告供货义务,被告硕丰国际仅通过福涛公司履行了支付50000元定金的义务,但对于货款546075,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金鹏磨料要求被告硕丰国际支付货款49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金鹏磨料将被告定金50000元抵作货款,系其对应有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金鹏磨料还要求被告硕丰国际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约定了付款时间,被告逾期不付款,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福涛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因被告福涛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被告硕丰国际利用其账户支付定金以及以其公司名义报关、报检行为,被告硕丰国际与福涛公司系委托关系,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被告硕丰国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莒南县金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货款496075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莒南县金鹏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对临沂福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1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9361元,由被告临沂硕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