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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龙腾与被告李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腾,李志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张龙腾,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沿鋆。被告李志扬,住漳浦县。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原告张龙腾与被告李志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沿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1000元,双方未约定月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并在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借条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由被告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后出具,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实本案待证事实,且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志扬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张龙腾借款101000元,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约定因借款产生纠纷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嗣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张龙腾与被告李志扬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1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原告系以法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逾期还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29日起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龙腾借款本金101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龙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李志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炳焕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雄彪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