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永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永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二初字第00283号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兰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宏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姜因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晓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