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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大民初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喀大民初第182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委托代理人:刘豆豆,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