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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王平立与张启瑞、赵则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立,张启瑞,赵则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王平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秋。被告张启瑞,农民。被告赵则红,农民。原告王平立诉被告张启瑞、赵则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启瑞、赵则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平立诉称:2012年4月26日被告张启瑞、赵则红收到我现金110000元,用于偿还成武县润邦典当行借款,自此润邦典当行的借款与王兆运无关。至今二被告没有把该款偿还给润邦典当行,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应属不当得利款,应当返还给原告。被告张启瑞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则红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平立之子王兆运由被告张启瑞、赵则红担保借成武县润邦典当行款310000元,已还200000元,还欠110000元。由于王兆运在新疆,其父王平立卖房筹款110000元,于2012年4月26日交由被告张启瑞、赵则红,让被告张启瑞、赵则红偿还王兆运所欠成武县润邦典当行借款。二被告收到该款后,没有偿还王兆运所欠成武县润邦典当行借款。后成武县润邦典当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兆运及张启瑞、赵则红偿还借款110000元。原告遂以二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诉请二被告返还现金1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的收条、法院裁判文书、书证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启瑞、赵则红收到原告王平立现金110000元,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偿还王兆运所欠借款,依照法律规定,二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110000元,应属不当得利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启瑞、赵则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平立现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启瑞、赵则红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付款时增付250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人民陪审员  董新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