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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严作彪诉李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作彪,李玉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473号原告严作彪,男,汉族,1978年9月4日生。被告李玉祥,男,汉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作彪与被告李玉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作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作彪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作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严作彪自愿负担。审判员  白锦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有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