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与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刘凤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296-1号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范苗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如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忠,男,195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恒基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红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