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金红与唐加祯、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红,唐加祯,国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杨金红。被告:唐加祯。被告:国建。原告杨金红与被告唐加祯、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红诉称,2012年8月10日,被告唐加祯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依法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住址多次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均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同时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金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洪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