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籍贯福建省福州市,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13年9月23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福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杨、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玮、代理检察员彭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杨、徐陈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结识了香港嘉华钟表行的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系以“境外代购”的名义将高档手表从香港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仍然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向杨某某直接购买了欧米茄、法兰克·穆勒、萧邦等品牌的总价73万余元的23块走私高档手表,并为杨某某雇请“水客”将其购买的部分上述品牌的手表从香港走私入境、寄送等活动支付相关费用。经福州海关计核,上述品牌的23块手表的偷逃税款总额为人民币459689.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缴纳全部偷逃税款。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交易清单、账目凭证、发票、银行交易记录、同案人员起诉书等相关书证。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汪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福州海关出具的走私物品漏缴关税海关核定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综合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关税达人民币4596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某某存在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补缴拖欠的全部税款人民币459689.9元,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减少10%以下处罚。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刘某某所购买的手表其中有十余块(未加价)是替朋友及自己送人而向杨某某购买,之后少部分加价卖给朋友。社会危害性及为轻微,应酌情从轻处罚。4、刘某某没有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其所开设的“钻饰阁”店的收入,是整个家庭唯一的经济收入。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结识了香港嘉华钟表行的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系以“境外代购”的名义将高档手表从香港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仍然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间,向杨某某直接购买了欧米茄、法兰克·穆勒、萧邦等品牌的总价值人民币737421元的23块走私手表,并为杨某某雇请“水客”将其购买的部分上述品牌的手表从香港走私入境以及寄送等活动支付相关费用。经福州海关计核,上述品牌的23块手表的偷逃税款为人民币459689.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缴纳偷逃税款人民币459689.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向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为时间2013年8月12日。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23日,缉私局民警在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与白马路口西面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3、情况说明,证明手表的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中的手表价格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掌握的实际成交价格,二是海关价格资料,来源是哈尔滨海关缉私局在侦办该案的时候,掌握的他人向杨某某团伙购买同款手表的实际成交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三是其他合理价格,是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哈尔滨海关在侦办该案时,扣押同款手表经价格部门鉴定,扣除税款后得出的合理价格。以上价格资料均经过海关关税部门认定,与哈尔滨海关缉私局计税结果一致,价格资料均存于哈尔滨海关关税部门,未附在其案卷中。4、情况说明,刘某某购买的手表情况系由杨某某团伙中的杨某甲制作的表格中有所体现,杨某甲负责在深圳接收走私入境的手表,并证明其购买的23块手表均从香港走私到深圳后直接邮寄给刘某某。5、扣押钱款清单,证明扣押刘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59689.9元。6、榕关计字(2013)61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证明经审核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嫌走私货物、物品涉案计税总额为737421元,应缴税额共计(大写)肆拾伍万玖仟陆佰捌拾玖圆玖角人民币即459689.90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大写)肆拾伍万玖仟陆佰捌拾玖圆玖角人民币。7、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杨某某团伙通过“水客”方式从香港走私大量手表到国内,他于2012年3月到深圳,负责在深圳接收从香港走私进来的手表,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全国各地客户或者沈阳宏泰表行,一般都是通过顺丰快递。8、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10月到2012年10月期间在沈阳宏泰名表饰品交流会馆做会计,负责给老板杨某某做他自己的内部账,包括沈阳宏泰表行的账还有老板开的香港嘉华表行的账。“嘉华进货明细”记录的是香港嘉华进货的情况,“嘉华销售明细”记录的是香港嘉华销售的情况,嘉华销售明细里面标注“发货”的表示这块手表卖出去了,标注“调拨”的表示这块手表从香港发到沈阳宏泰表行。9、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钻饰阁是他家开的一家店铺,店铺地址就在福州市五四路。钻饰阁这个牌号是十年前由他创办的,因为他身体不好,大约是2010年他儿子刘某某毕业,刘某某帮他经营,才开了这家店铺。他店里主要是销售金银首饰,刘某某到网络上采购了手表销售。他不知道刘某某采购的都是些什么手表,采购的手表都放在哪里销售。2010年他店里装修的时候弄上去“欧米茄”、“劳力士”的商标标示,是刘某某负责装修,他几乎都不在店里上班,店铺主要是刘某某在管理。10、同案人杨某某供述,证实2011年8月至今他通过成立香港嘉华表行在香港及国外订购手表,并委托“水客”帮他从香港将手表带到深圳,卖给国内客户及在他的沈阳宏泰表行销售。有时也有国内客户到香港购买手表后,委托他通过“水客”走私到国内。其中在福州地区有几家,他认识的有郭某、陈某甲、刘某某,其他人他就记不清楚了。刘某某大约三十多岁,是福州地区的,身高一米七几,身材中等,店在福州,在香港他见过刘某某两次。刘某某向他购买的手表全部是在香港嘉华表行购买后托他带到国内的,没有通过电话方式向他订货。他记得和刘某某见面的第一次,刘某某向他购买两三块手表。具体数量以他公司账里面体现的为准。刘某某均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付款,款是打到他给刘某某指定的国内账号上。刘某某知道从他处购买的手表是如何从香港进境的,他们三人肯定知道购买的手表是不含进境时的关税,他卖给他们的手表均是按香港的价格,没有加价。他帮他们带手表进境时加收的费用平均是两三百元,按手表价值从一百元到四五百元,这些钱不包含在表的价格里,这些钱基本上要付给“水客”。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12年初左右,他准备购买10块欧米茄星座系列的手表,就在网络上找这种手表,他看到名表论坛上有一家网店叫“嘉华表行”有出售该型号手表,他进入网店通过网络联系得到杨某某的手机号码,他记得是沈阳的手机,他再打电话给杨某某,谈好了价格,每块在人民币20000元左右,之后他再通过上海的朋友王某甲,王也是杨某某的朋友,确认了杨某某也是做手表生意的,卖的手表都是真的,杨某某的口碑不错。于是他就向杨某某购买了10块欧米茄星座系列手表,实际售价是国内公价的5、6折左右,并注明了手表为“境外代购”。杨某某告诉他这批手表不能享受国内保修。公价就是手表在正规专柜中的售价。手表如果要享受国内的保修必需要在保修卡(即俗称身份卡)上加盖国内经销商的章,证明这手表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国内的。杨某某给他的有的保修卡上没有盖章,有的有盖章,章都不是中文的,具体看不清楚是哪里的,但是能肯定不是国内经销商的章。他到杨某某店里当面购买过一块手表,他到香港表行看到这块手表后,决定购买,现场付了手表的运费400元还是500元,他就先回国内了,过了一段时间,他才收到这块手表,他收到手表后再付了货款。他看过“杨某某团伙走私下线买家明细三”,就是2012年7月17日欧米茄碟飞系列的那块手表,因为他只向杨某某购买过一块欧米茄碟飞手表,所以他印象特别深。原先他向杨某某购买手表时,没有单独算运费的,从这次购买欧米茄碟飞手表开始,杨某某每次报价都是先报手表价格,再单独报运费,运费是每块手表4、5百元人民币。他有问过运费的情况,杨某某告诉他运费就是“水费”加国内的邮寄费,“水费”是指将手表从香港带到大陆时的费用,扣除国内邮寄费几十元外,每块手表的“水费”为三百多到四百多元。他付给杨某某每块手表三百多到四百多元人民币的费用肯定不够支付手表进关时的税款,他只知道手表正规进关税款很贵,具体多少他不知道。他在明知杨某某贩卖走私手表的情况下,向杨某某购买了23块手表。他都是因为朋友需要他帮忙朋友购买,刚开始没有赚钱,后来就从中加价1000-2000元转手,也有的是自己买来送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关税税额人民币45968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上缴全部关税税额人民币459689.9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确有悔罪,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继续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某缴纳的偷逃应缴海关关税税额人民币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九元九角,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或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永忠代理审判员 高芸秀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