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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郗某甲与郗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某甲,郗某乙,郗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郗某甲,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郗某乙,女,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郗某甲,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郗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郗秀云,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郗某丙,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郗某甲、郗某乙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迪五一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