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李旻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菊、原审被告李敏、原审被告刘英、原审被告李荣华、原审被告牛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旻,张秀菊,李敏,刘英,李荣华,牛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秀菊,女,X年X月X日,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原审被告李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荣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牛洪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李旻因与被申请人张秀菊、原审被告李敏、原审被告刘英、原审被告李荣华、原审被告牛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旻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未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并缺席判决,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和质证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张秀菊称,原审被告李敏、刘英借款属实,再审申请人李旻也承认予以担保,本案的审理没有错误。请求驳回李旻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张秀菊因与原审被告李敏、刘英、李荣华、牛洪涛、李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该案。开庭前原审未向李旻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审原告张秀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向原审被告公告送达申请。原审于2012年5月14日向李旻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2年8月16日对该案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12月6日向李旻公告送达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期满,双方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审中原审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明确列明李旻的住址及工作单位,原审在没有证据证明无法向李旻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4日向李旻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程序不当,影响了李旻的诉讼权利,故李旻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茂杰审判员 刘祖海审判员 马会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