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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特字第9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宣告陈某某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特字第90002号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兰州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周瑞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