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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东梅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梅,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李东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58号。负责人刘昱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梅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梅撤诉。审 判 长  金继贤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刘学良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