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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8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季益发,男,汉族,1951年4月8日出生,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11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伤愈后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称,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材料,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旌德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原告治疗情况;4、离婚协议书草稿,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我对原告很好,原、被告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非儿戏,不同意离婚。另外为结婚,我共花费7万多元,被告为证明其辩称,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费用清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目前,原、被告均在外务工,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互相帮助,正确处理生活矛盾。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闵万水人民陪审员  马玉宝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