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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史某某,女,1973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审 判 员  赵俊霞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