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郭家锁与焦小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家锁,焦小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736号原告郭家锁,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圪创,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小虎,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敏,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家锁诉被告焦小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家锁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家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郭家锁承担。审 判 长 田素勤审 判 员 王加强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