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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戴新生、俞菊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戴新生,俞菊华,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春港路锦江花园9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胡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戴新生。被告俞菊华。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马甸镇双桥北路99号。被告顾新平。被告刘正堂。被告刘玉泉。被告季宝山。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上述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新生、俞菊华、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2014年5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吴某,被告戴新生、俞菊华、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戴新生、俞菊华是夫妻关系,分别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向原告的借款2500000元共同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10月14日,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5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借款月利率均为16.2‰,逾期加收罚息30%;并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被告戴新生、俞菊华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到期,被告戴新生、俞菊华给付部分利息22285元,未能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其余利息。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4500元,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戴新生、俞菊华、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共同辩称,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所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数额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各担保人虽然签订了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附有生效的前提条件即各保证人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因各保证人并没有收到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内容不知情,故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保证合同未生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新生、俞菊华是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0月14日,分别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两人向原告的借款合计2500000元共同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10月14日,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50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借款月利率均为16.2‰,逾期加收罚息30%;并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同时借款合同约定上述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同日,原告分别与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对上述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向原告的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载明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均明确载明债务人姓名、债务种类、本金数额,约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间2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分别发放借款2000000元、500000元。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已经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分别为19828元、2457元,合计22285元。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2500000元及其余利息,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作为保证人坚持认为原告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将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交付保证人,故保证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成就,保证合同未生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致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6.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加收30%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辩称主张的保证合同附有生效的前提条件即保证人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而保证人并没有收到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内容不知情,故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没有成就,保证合同未生效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诉争涉及的保证合同虽单独签订,但保证合同中均明确载明了债务人姓名、债务种类、本金数额及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保证合同并没有约定附生效条件,因此保证人对所担保的主合同内容是明知的,原告是否将担保的主合同交付保证人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作为保证人的被告上述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4500元,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明确约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戴新生、俞菊华作为夫妻,分别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向原告的借款2500000元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已按约发放借款,被告戴新生、俞菊华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已给付利息22285元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五)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作为保证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对被告戴新生、俞菊华上述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远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以月利率16.2‰计算;2013年12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计算利息时扣除被告戴新生、俞菊华已给付利息22285元),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4500元。二、被告江苏威斯特液压泵业有限公司、顾新平、刘正堂、刘玉泉、季宝山对被告戴新生、俞菊华上述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664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蕊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