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汀执行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赖兴福与赖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兴福,赖逢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赖兴福,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赖逢清(曾用名赖洪春),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汀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赖兴福的申请,于2012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兴福与被执行人赖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赖逢清应向申请执行人赖兴福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另外,赖逢清还作为本院(2012)汀执行字第7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修春生返还借款共计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赖逢清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赖逢清名下有房屋,应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赖逢清名下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代理审判员 邱日鑫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