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区独任审判。经审查,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