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中青,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圣远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鹏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