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3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