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发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方玉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伟娟,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林发红,男,成年,汉族。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三明市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