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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周腊春与陈昌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腊春,陈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222-2号申请执行人:周腊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周村自然村29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81223439x。被执行人:陈昌贵,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万寿行政村奎滩自然村29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10330099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及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昌贵所有的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延伸段1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一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