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洪发与被告李钟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发,李钟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崔洪发,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钟奎,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发与被告李钟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崔洪发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发撤回对被告李钟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洪发负担。审判员 贾红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