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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民一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洪发与被告李钟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发,李钟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257号原告崔洪发,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钟奎,男,5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发与被告李钟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崔洪发于2014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发撤回对被告李钟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洪发负担。审判员  贾红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