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抚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体育局三楼。企业代码74150883—X。法定代表人:周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梅,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11号。企业代码79547870-1。负责人:祝向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志佳,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邸会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8月2日,原告为冀CA230**号牵引车在被告阳光保险秦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27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2日。2013年8月4日,原告为冀C×××××挂号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7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被保险人均为原告。2013年12月25日6时4分,原告司机柳春香驾驶冀CA230**号车牵引冀C×××××挂号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高速孟州段顺涧大桥西半幅时,因桥面路滑侧翻,致车辆、车上所拉货物及路面损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春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提起诉讼。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车损进行了评估,损失为69443元。原告支付公估服务费3600元、施救费19500元,赔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少新管理处高速公路济洛运管中心路产损失166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09143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前赔偿原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85000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邸会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李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