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齐xx诉李xx、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xx,李xx,王xx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齐xx,女,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原告儿子)被告李xx,男,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曹xx,女,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被告妻子)被告王xx,男,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文xx,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系被告妻子)原告齐xx与被告李xx、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审判员李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xx及其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的代理人曹xx、被告王xx的代理人文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xx诉称,原告与二被告同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居住在顶层六楼,被告李xx居住在三楼,被告王xx居住在四楼。由于该房屋年久失修造成楼顶漏雨,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向居委会询问后得知该房屋没有公共维修基金,经协商决定重新修理楼顶的防水,并通知了一至五楼的住户。2013年11月,秦皇岛市海港区xx防水维修服务部对海港东侧楼顶进行了维修,原告垫付了防水维修费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居民楼顶层的防水维修费用应由本单元的住户共同承担,原告向楼下各户索要防水维修费,一、二、五楼的住户各给付原告500元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xx、王xx一直未给付原告防水维修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各给付原告防水维修费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确实同住一个单元,我家住在三楼5号,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李xx名下。原告维修房顶并没有通知我们,他是否修理房顶我不知道,我们没有在临河里居住。我们不同意分担防水维修费用。原告维修完之后,给我打电话说花费了3000元,我就跟邻居询问,邻居说原告在两年之前做过防水,2013年是否做过防水,我们邻居也不清楚,后来原告又给李xx打电话,说不给钱就起诉。被告王xx辩称,我与原告同住一个单元,我家住在4楼7号,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王xx名下。当时原告通知我的时候已经做完防水好长时间了,做防水的时候没有通知我,是一楼住户告诉王xx,说原告要收钱。因为原告刚做完防水两年多,所以我们都不同意给钱。但原告确实跟我们要过钱。原告2013年是否做过防水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齐xx与被告李xx、王xx均系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户。原告齐xx居住在6楼,被告李xx居住在3楼,被告王xx居住在4楼。2013年11月,因房顶漏水严重,原告通过秦皇岛市海港区xx防水维修服务部对楼顶做了防水施工。2013年11月5日,原告与秦皇岛市海港区xx防水维修服务部签订了防水工程协议书一份,载明工程造价每平方米33元,工程面积92平方米,工程造价3036元。2013年11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xx防水维修服务部给原告出具了加盖秦皇岛市海港区xx防水维修服务部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份,载明:防水维修费3000元整(叁仟元整)。现原告以所修屋顶为公用部分,被告应负担防水维修费用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各支付防水维修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防水工程协议书》、收据及房顶照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上下相邻居住,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楼房的屋顶属于楼房的共有部分,应为其覆盖下的业主共有,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居住顶楼,在楼顶出现漏水后,原告为避免损失垫资维修,所花维修费用,被告应予以分担。对于二被告所说原告超出房屋面积进行防水维修,有面积扩大之嫌,因楼顶周围建有高出楼顶的围墙,对楼顶进行防水维修需要进行延展,其延展面积在合理范围内。原告要求二被告分别给付500元防水维修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给付原告齐xx防水维修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x负担12.5元,被告王xx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