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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洪川诉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友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川,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友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请打印份核稿:单位及拟稿人:民二庭事由:民事判决书附件:发送机关:打字:校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徐洪川,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将军乡将军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永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徐友祥。被告徐友祥,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将军巷将军路***号。原告徐洪川诉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友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川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友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川诉称,被告徐友祥与徐桂莲、杨元林二人于2013年7月16日涉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被告徐友祥出资156万元,持股52%,徐桂莲出资90万元,持股30%,杨元林出资54万元,持股18%,而实施出资额均为0元。后经股东会决议及章程规定,一致同意吸收徐洪川、颜永东为被告公司股东,经协议,由徐洪川与徐桂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徐桂莲将其所持有的90万元股权(认缴90万元,实缴0元,持股30%)转让给徐洪川;颜永东与杨元林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杨元林将持有的54万元股权(认缴54万元,实缴0元,持股18%)转让给颜永东。此后被告徐永祥,原告徐洪川、颜永东分别于2013年8月7日实际出资156万元、90万元、54万元,同时变更登记。2013年10月20日,原告徐洪川与被告徐永祥达成一致,将徐洪川持有的该公司9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徐友祥,退出公司股东会,并出具了退股证明。2013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不履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立即履行股东变更登记事项;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徐友祥、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将原告持有的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30%的股权过户至被告徐友祥名下。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徐友祥未作答辩。因被告徐友祥、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于起诉中所称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以及徐桂莲、杨元林向原告徐洪川、颜永东转让股权的事实与本院查明一致。另查明,2013年9月21日,徐洪川、徐友祥签订《退股证明》:“经双方协商,洪雅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人徐友祥同意股东徐洪川退股,并把原有股份转让给法人徐友祥所有(如公司有经济纠纷与徐洪川没有任何关系),特此声明”。经查,该《退股证明》签署前,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为:徐友祥出资156万元,持股52%;徐洪川出资90万元,持股30%;颜永东出资54万元,持股18%。以上事实,有《退股证明》、《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徐洪川与被告徐友祥签订的《退股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徐友祥应当按照《退股证明》的内容协助原告徐洪川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义务,同时,被告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也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友祥、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徐洪川办理将原告徐洪川持有的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徐友祥名下。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被告徐友祥、四川洪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赖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