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国宇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宇,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06号原告黄国宇,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丽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宇诉被告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元由原告黄国宇负担。审判员 何锦堂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惠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