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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刘艳强、王二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刘艳强,王二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内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张文学,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艳强,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二孩,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学诉被告刘艳强、王二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学对被告刘艳强、王二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文学承担。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