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宏兰与秦书兰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兰,秦书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孙宏兰。被告秦书兰,系原告长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兰诉被告秦书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