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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宏兰与秦书兰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兰,秦书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孙宏兰。被告秦书兰,系原告长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兰诉被告秦书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