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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凝智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凝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洙官。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佳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凝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凝智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海至天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申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