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唐明月与岳大鹏、刘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月,岳大鹏,刘玉娟,倪继文,王玲,高密海斯顿酒业有限公司,倪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唐明月。委托代理人綦江。被告岳大鹏。被告刘玉娟。被告倪继文。被告王玲。被告高密海斯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倪忠海。原告唐明月与被告岳大鹏、刘玉娟、倪继文、王玲、高密海斯顿酒业有限公司、倪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倪忠海在中国银行高密支行账号20×××75的存款至36万元;冻结被告倪忠海在中国银行潍坊开发区支行账号23×××57的存款至36万元;冻结被告倪忠海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街支行账号62×××33的存款至3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