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谭红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红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498号罪犯谭红文,别名老铁,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红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谭红文于2011年1月27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豫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谭红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谭红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红文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5日、2012年11月26日、2013年3月25日受监狱连续表扬3次,2013年8月26日、2014年2月25日受监狱累计表扬2次;2012年1月21日受监狱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红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红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秀科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书记员 姜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