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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王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王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552号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住所地户县祖庵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王雅棣,厂长。委托代理人柳星、鹿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钧,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王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委托代理人柳星、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高低压开关柜、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等设备销售及安装的厂家,常年为被告供货。2013年8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分文。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500元。被告王钧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起,原告陆续为被告供应高低压电力设备,共计货款341000元,被告陆续已付原告货款272500元。2013年8月12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5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对账单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500元,有对账单为据,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850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货款6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13元由被告王钧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随货款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