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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德泉等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泉,陈连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368号原告王德泉,男,1966年2月29日出生。原告陈连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委托代理人尚娟。原告王德泉、陈连和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泉、陈连和诉称,2013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获取“2011年小红门乡龙爪树村土地一级开发土地结案表、龙爪树村土地预审意见函、征地补偿协议书”的信息,后收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供原告申请的2011年小红门乡龙爪树村土地一级开发土地结案表的信息;2、要求听证;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原告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原告针对被告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泉、陈连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德泉、陈连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