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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储永飞与崔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永飞,崔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盐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储永飞。被告:崔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永飞诉被告崔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支付修理费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储永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永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储永飞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