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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龙兴强因与被告李自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强,李自发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峨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龙兴强,男,1966年8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县小街镇雨来救村民委员会小簪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66********。被告李自发,男,1972年3月26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县小街镇棚租村民委员会大棚租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72********。原告龙兴强因与被告李自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兴强、被告李自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兴强诉称,2013年11月9日至17日,被告承包原告的车拉松毛,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其运费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写下一张欠条,写明4月15日付清运费。逾期后,被告仍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运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自发辩称,其欠原告3000元运费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至17日期间,被告请原告的车拉货,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3000元。2014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李自发欠龙兴强3000元,到4月15日还清”。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欠其3000元运费有欠条证实,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自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龙兴强运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自发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