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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商初字第195号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孝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香叶路180号。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商城第一居1-302。本院在受理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93元,减半收取134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8447元,由原告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人民陪审员  陆静剑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颖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