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银国与郑作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银国,郑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00-1号原告蔡银国。被告郑作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72号裁定书,对被告郑作海名下的浙C×××××宝马牌轿车予以保全。现原告蔡银国申请解除对轿车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作海名下的浙C×××××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萍萍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