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546号原告王某,女,年籍在卷。被告马某某,男,年籍在卷。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以与被告马某某和好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何世菊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