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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冉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