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6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张红香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香,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665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香,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州,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红香与被执行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317号民事判决书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44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红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二、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红香支付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四百五十九元七角七分;三、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红香支付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期间工资一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分;四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红香支付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六千九百四十二元五角三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支付本案债务本金12172.42元及利息等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勇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