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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唐敬与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敬,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20-1号原告:唐敬,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担保人:施逸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程志斌,总经理。被告:张军梅,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关于原告唐敬与被告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梅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结案,原告唐敬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军梅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产权证号:庐××××)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施逸新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