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纪洪录与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洪录,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纪洪录,男,汉族,1958年7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刘娜,女,汉族,1954年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阚学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录与被告刘娜、长春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洪录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