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祥兵与梅发、武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兵,梅发四,武明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蔡祥兵,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梅发四,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武明爱,女,汉族,年龄不详,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兵诉被告梅发四、武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祥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