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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蔡祥兵与梅发、武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祥兵,梅发四,武明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蔡祥兵,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梅发四,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武明爱,女,汉族,年龄不详,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祥兵诉被告梅发四、武明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祥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