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5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505-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敏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占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诺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广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工业用地14134平米,登记证号广集用(2008)第0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九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用地14134平米,登记证号广集用(2008)第002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英杰 微信公众号“”